矿业权抵押需要考虑什么担保风险?中天华伟在这里给出几个建议:
(一)探矿权抵押风险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暂行办法规定探矿权原则上不予抵押备案登记,基本否定了探矿权的抵押。虽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该条规定涉嫌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但从有利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角度分析,由于探矿权仅仅是发现权,探矿权拥有者不能进行商业性开采,需要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采矿权后才能开采。探矿权不确定较大,抵押价值难以准确评估,风险较大,所以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原则上应不予接受探矿权抵押担保。
(二)采矿权抵押风险
商业银行在办理采矿权抵押业务时要特别注意采矿权人与抵押人是否为同一人,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投入采矿生产是否满一年,采矿权权属是否明确,采矿权是否出租,是否全额缴纳了相关税费,国有矿山企业是否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材料等风险点。
(三)矿业权主体资格存在严格的资质限制,增大了商业银行实现抵押权的难度和可能性。
矿藏的开采门槛较高,需要一定技术、设备、人员资质等条件,因此,矿业权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矿业权受让人是否具备这些资质条件,必须通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可。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是不具备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的,所以实现矿业权抵押则不能适用折价方式。只能在申请实现抵押权时,委托法院或者其他拍卖单位对采矿权进行处置,转让给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主体后,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受让人,银行将无法实现矿业权的价值,从而难以实现抵押权。
(四)矿业权抵押登记规定不明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主要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即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由此可见,矿业权抵押并未严格遵循登记要件主义,其设定只需矿业权人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备案的法律效力没有做出规定。备案并不等同于登记。
(五)采矿权抵押期限问题
采矿权抵押贷款一般为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至少在1年以上,多数甚至在5年以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大型以上的矿山,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为20年;小型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采矿权人还可以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采矿权抵押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显然不能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需求,那么商业银行办理抵押权登记只能进行连续登记,不仅增加了成本,而且极易造成抵押权落空。最高人民法院朕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次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被抵押的矿业权可能被注销、吊销,影响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
采矿权注销和吊销是采矿权终止的形式。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和吊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拍卖、变卖采矿权。依法批准后,按照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程序拍卖、变卖采矿权,所得价金除了应支付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和开销外,可提前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实现抵押权,或是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存。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旦矿业权人的探矿证、采矿证被权力机关依法吊销,抵押物不复存在,抵押权极易落空会导致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因此银行接受矿业权抵押后应密切关注矿业权人的经营行为,发现抵押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能被注销、吊销矿业权的,要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保全债权。
(七)采矿权抵押率的确定依据不明
抵押物确定主要考虑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采矿权抵押率却不好确定,一是采矿权抵押本身价值不易确定,无法准确计量,个别无法变现。采矿权价值要由具有矿业权人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二是采矿权具有流动性,采矿权随着采矿的深入,抵押物的价值随之递减,无法准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