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印发《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到 2020 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使资源利用更高效、矿容矿貌更美化、生态环境更优化、开发秩序更有序;持证露天矿山开采更规范,“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应治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全面完成;严格落实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要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全面开展露天矿山摸底排查。以县(市、区)为单元,查清本地区露天矿山基本情况,在全面核查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情况的基础上,逐矿逐项登记汇总。制订县(市、区)域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露天矿山整治工作台账。
分类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要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加快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进度。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对列入《浙江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内的废弃矿山,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完成修复任务。
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严格落实有关要求,禁止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建设项目类矿业权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全国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对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项目、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和毗邻矿区综合整治项目,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好该类建设项目立项的主体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建设项目类矿业权设置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