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自然资源部修订形成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65号)废止。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1.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wps
2.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docx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师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及实物量估算、矿业权价值及相关权益评估,在相关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和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师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分为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2个级别。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矿业权评估师英文译为:Mineral Resources/Reserves and Property Assessment Professional。
第五条 矿业权评估师专业划分为:固体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水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和矿业权价值评估四个专业。
第六条 通过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对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具体承担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八条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九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对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地质类、矿业类、经济类、法律类等专业的高等院校本科(或者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地质类、矿业类等专业的高等院校专科(或者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历,且具有1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上述专业外的高等院校本科(或者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且具有1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三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四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相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按具体从事的专业工作,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
(一)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1.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
2.熟悉矿业权评估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够解决评估实践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3.能够完成一般性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工作,协助矿业权评估师开展工作。
(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1.从事固体(油气、水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专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1)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
(2)掌握地质、勘查、采选冶(油气勘探开发)、技术经济评价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规范,熟悉固体(油气、水气)矿产勘查(开采)技术与方法,熟悉相应的矿产资源资产实物量估算方法;
(3)能够运用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固体(油气、水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并处理解决实际问题;
(4)能够编制、签署固体(油气、水气)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专业技术报告。专业技术报告是指勘查设计(实施方案)、物探、化探、测井、开发、经济评价、水工环开采技术条件、选矿试验报告、油气勘探开发等专业技术报告。
(5)能够指导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开展相应专业工作。
2.从事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1)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
(2)熟悉国内外矿业权价值评估技术方法及国内外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开拓创新能力,能够完成矿业权价值评估技术性工作;
(3)熟悉矿业权价值评估工作流程,具有一定的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经验,能够处理解决实践问题;
(4)能够签署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提供矿业权价值评估及相关法律咨询,承担与矿业权价值评估相关的业务工作;
(5)能够指导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开展相应专业工作。
第十六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七条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按从事的专业工作类别,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的,应依法开展矿产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编制、矿山设计、矿业权价值评估等相关工作,并按本文规定的职业能力要求从事相关业务、签署报告。
第十九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相关单位提供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自律惩戒;情况严重的,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试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有效,应登记专业为矿业权价值评估;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登记专业为固体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或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具体负责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根据《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3个科目。其中《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为公共科目,《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为专业科目。
《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分为:固体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水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矿业权价值评估,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周期内通过全部3个应试科目,可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1个考试周期内通过全部公共科目考试的,可取得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符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六条 符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报名条件的,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一)取得地质类、矿业工程类、矿产勘探开发类等专业高级职称的,可免试《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科目,只参加《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2个科目考试。
(二)取得经济类专业高级职称的,可免试《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科目,只参加《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2个科目考试。
(三)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增加专业的,可免试《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2个科目,按申请专业,只参加《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1个专业科目考试。
(四)取得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免试《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2个科目,按申请专业,只参加《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1个科目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