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21 浏览次数: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优化完善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从“两降、一延、一规范”入手,为全省矿山企业松绑减压降负,助推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
即降低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标准和首期缴纳比例。为减少矿山企业探矿采矿初期的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融资压力,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将探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由1000万元(含)以下降低为500万元(含)以下;将采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由1亿元(含)以下,降低为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确定,建设规模为大型的3000万元(含)以下,建设规模为中型的2000万元(含)以下,建设规模为小型的1000万元(含)以下。对于分期缴纳的,首期缴纳比例由不低于30%降至20%,且不少于探矿权、采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初步测算,该项政策可为即将发证的11家矿山企业减轻负担2.4亿元。
即延长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年限。将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年限,由原来的不超过3年,调整为根据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分别确定为不超过15年、10年、5年,实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服务年限、收益水平等更好地匹配,减轻企业年度缴纳压力,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即规范矿业权出让相关手续办理规定。明确矿山企业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方可办理矿业权变更、延续等手续。对尚未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可先依据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估算结果,按规定预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进一步加强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充分体现了矿业权国家所有者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矿业市场环境。
(山东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