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已过期,主张压覆补偿会受到影响吗?
发布时间:2022/02/09 浏览次数:
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时,由于压覆补偿协商涉及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压覆审批、矿权及资产评估等诸多程序,导致压覆补偿协商的时间一般较长。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被压覆的矿业权已经超出有效期的情况。对于仅是压覆矿权部分区域的情况下,是否必须要延续矿权,很多企业都很困惑。另外,矿权超出有效期,对于主张补偿会有什么不利影响吗?下面就由树人律师为您出具分析意见。
首先要从为什么要关注矿业权的有效期说起。既然矿业权登记在矿业企业名下,矿权被压覆受到侵害,不就是应当向矿业企业进行赔偿吗?问题不仅仅是这么简单。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矿权是合法财产,方能主张权利被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合法的矿业权是主张补偿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矿权是载明有效期的,超出有效期能否获得延续存在不确定性。就好比采矿证到期了,企业想继续采矿可以吗?当然不可以,主管部门会立即叫停。因为不确定申请延续能否获得批准,所以必须要矿权获得延续后,才能继续开采。同样的道理,如果压覆时矿业权已经过了有效期,法官当然会先判断是否存在矿权无法获得延续的情形,判断矿业权人拥有财产的合法性问题,这个权利基础存在了,然后才就是否补偿及如何补偿进行审查和裁判。矿权到期能否获得延续存在不确定性。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矿权到期后无法立即获得延续。有的是因为提交资料不齐备,也有行政机关审批节奏慢的原因。一般情况下,从行政审批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来说,矿权到期后可以得到延续,但是也存在无法获得延续的例外。近两年随着环保的强监管,这个问题表现的更为突出。因此,在矿权到期尚未获得延续的期间里,不能一概否定矿业权的合法性,毕竟能够获得延续是大概率事件。如果想证明矿权无法获得延续,树人律师认为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矿权到期未延续是否影响主张压覆补偿的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会关注如下问题:
1、矿权压覆时,矿权是否在有效期内
压覆矿权时,如果矿权在有效期内,一般认为在发生压覆行为的时点,矿权处于合法状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给矿业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树人律师认为,如果后续到期尚未延续,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证明无法获得延续的举证责任。
2、提起诉讼时点,矿权是否在有效期内
在矿业权人向法院起诉时,如果矿业权尚在有效期内,则后续是否延续都不应作为考虑因素。因为首先在起诉时矿权在有效期内,证明了矿权不存在过期的障碍;其次,在审理过程中矿业权过期,则是因为双方未能及时达成一致,未及时支付补偿款拖延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只要保证起诉时矿权在有效期即可。
3、矿权未获得延续与压覆的因果关系
在矿权被部分压覆且矿权未能获得延续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对延续与压覆的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在最高院再审的某案件中,矿业权人与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了关于压覆的《框架协议》,矿权到期后矿业权人未提出延续申请导致矿权灭失,而建设单位后续调整了线路未实际压覆矿权。法院认为矿权灭失是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因为矿业权人未按时提出延续申请,才导致无法获得延续,矿权的灭失与压覆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未支持矿业权人要求补偿的诉讼请求。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建设单位履行了压覆审批手续,或者压覆事实的存在,导致矿业权人很难延续矿业权,但是树人律师也要提示矿业企业要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
4、是否存在矿权无法获得延续的充分证据
矿业权能否获得延续是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批事项,审理民事纠纷的法官不应对矿权能否获得延续作出裁判。因此,如果认为矿权无法延续,应当具有充分的证据材料,如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延续或注销矿权的决定,注销的原因等。法官将根据上述证据材料情况认定事实,再结合压覆与矿权延续的因果关系,对矿权未能延续对压覆补偿的影响作出判断。矿权部分被压覆后如果矿权即将到期,矿权人不能掉以轻心。先是落实一下建设项目压覆审批的进展。如果压覆审批已经结束,则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矿区变更登记。如果压覆审批尚未完成,也要及时提出矿权延续,避免因为到期未及时提出延续,出现矿权被废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