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是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的用途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确定的评估条件下,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权价值进行估算。矿业权评估的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与矿产资源具不可分性。探矿权的客体是在被权利所限定的、勘查评价中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客体是被权利所限定的、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
矿产勘查的目的是寻找有经济意义的矿产地,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矿产勘查过程是对预期找矿目标的了解认识过程。一般说,工作程度越高,认识的可靠性越大,与此紧密相关的采矿风险也就越小。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固体矿产勘查可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不同工作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必须选择符合实际的方法,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二、采矿权评估
采矿权的实施目的是开采矿产资源并通过销售矿产品获得经济收益。采矿权的评估常用的方法有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