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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权行使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2/02/21    浏览次数: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矿业权或者裁定以矿业权抵债,但矿业权竞买人、受让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采矿权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尤其是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采矿权,以实现抵押权。总体而言,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实现抵押权的路径上,与其他有形资产并无实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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