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方法都是在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基本原则下提出和实际应用的,从理论上讲,是矿业权交易双方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实际情况是,国内外实现的矿业权交易价格大部分远远低于其评估值,或是出现我国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溜标局面,甚至有的评估结果几乎完全失去了参考意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矿业权交易双方认识评价上的误差,但更主要的源于矿业权评估方法的不完善、不成熟以及参数的选择方面等还存在一些问题。当然,选择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目的
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矿业权交易或其他市场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意见或依据。同一矿业权因将发生的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同,评估时选取参数的角度会有所不同,评估方法也往往不同,进而使评估价值也不相同。
二、评估对象
即矿业权的类型。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途径和方法。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应采用收益评估途径。
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因进行开发的技术和经济参数无法取得,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只能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
对于在矿业权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矿业权,评估的是资产的交换价格或公平市场价格,若市场上可以找到参照样本,且差异调整参数可搜集,则市场途径不失为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
三、信息资料
矿业权评估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包括:地质、矿产、矿山建设、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市场等。根据可得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人员要根据自己在矿产开发和评估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估途径和方法。在评估报告中要说明信息的来源,信息的质量,为什么选择这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说明可得信息与选择使用的评估途径是否匹配等。
四、法律规章
评估方法的选择还受有关法律规章的约束。《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矿权评估可以选用的评估方法有可比销售法和贴现现金流量法等方法,探矿权评估可视地质勘查程度选用重置成本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地勘加和法等方法。
本文来源:中国矿产商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