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价值评估基本理论:矿山地租理论和劳动创造价值理论是矿业权评估的基本理论,同时还有效用价值理论、稀缺性价值理论、耗竭补偿价值理论等。矿山地租理论适用于矿产资源本身价值评估,是矿产资源自然属性的体现,劳动创造价值理论适用于地勘成果评估,显现的是矿产资源的社会属性。
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基本理论是矿山地租理论和劳动创造价值理论。
矿山地租理论认为,自然资源是生产力的源泉,它是生产财富的内容。财产所有权是通过地租来体现的。矿业权人采掘矿产资源需要向矿产资源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该费用数额就相当于矿产资源价值的货币体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矿山地租。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的矿山地租应该归国家所有。
劳动创造价值理论认为,矿产资源虽然是一种自然形成物,而非劳动产品,但是矿产资源的发现过程中凝结了大量人类劳动,这些劳动没有改变资源的性质、形态、位置等,而是确定了其位置、品位、数量以及加工技术性能等。
矿业权价值评估是矿产资源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共同体,评估对象主要为能被经济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的价值,也就是可采储量或者基础储量的价值。对难以利用的矿产资源量,也就是远景资源储量,无法准确评估其价值,而只能估算其潜在价值,矿业权炒作空间和价值升值空间正是基于这种难以确定的潜在价值。
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包括现金流量法(贴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法)、可比销售法、收益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学排序法、粗估法、收益权益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等。每种评估方法都有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如折现现金流量法主要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收益法是适用于正常生产矿山,等等。矿业权价值评估一般是结合各种评估方法的优缺点,分别采取几种不同的评估方法,然后再由评估师根据自己的职业判断从这个范围内选择某个值作为确切的数值。正是由于不同评估方法选取的参数不同,所产生的结果也不尽相同,而评估师又可以根据自己的“趣向”确定矿业权价值数额。也正是存在这种寻租空间,造成矿业权价值被人为地“放大”或“缩小”,为矿业权炒作留下了一定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