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而奠定了矿业权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为主,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原则。针对通过法律行为进行物权变动的情况,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一个重要的效力就是权利正确性推定,除有相反的证据外,法律认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对信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的权利为正确权利而取得该项权利的第三人,法律认可其权利取得有效而予以保护。
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矿业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将矿业权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下列情形时受让人取得矿业权:一是受让人受让该矿业权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矿业权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
矿业权与其他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还需要另外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存在矿业权登记瑕疵。矿业权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发生在出现登记瑕疵的情况下,登记是矿业权的表征方式,依据矿业权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受让人信赖此发生的矿业权移转。这些登记瑕疵主要表现为:登记机关的错误,误将甲登记为乙;矿业权登记簿以外的法律变动,例如甲死亡,由乙办理了继承登记,但真正的继承人为丙;作为矿业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而登记尚未涂销。
第二个条件是不存在异议登记。因为异议登记的目的在于传递登记可能存在错误的信息,破除登记推定力,以阻断登记公信力。但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使真正权利人不会在登记错误纠正前,因出现善意第三人,而遭受损失。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异议登记,同时还规定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因此,矿业权善意第三人如果在异议登记失效之后,或者异议登记不成立,或者矿业权登记簿只存在善意取得权利之外的其他事项的错误,善意第三人仍然可以善意取得矿业权。
矿业权善意取得具有法律效力。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矿业权,原矿业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依据《物权法》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矿业权登记瑕疵是由于矿业权登记机构的疏忽错误导致的,则矿业权登记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依法律行为产生的矿业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因继承或受遗赠等取得物权的,自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继承或受遗赠开始之时即取得物权,但是处分该物权时,依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即适用“登记处分”主义。
对于那些非依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可以不经登记的公示方法,但是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对于矿业权而言,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矿业权的矿业权人虽然是合法的权利人,但是如果没有登记该矿业权,则处分该矿业权不发生物权效力;矿业权的受让人不能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公示方法而善意取得矿业权,也就是说矿业权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上的矿业权。北京中天华伟矿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是从事矿业权评估、资产评估,矿业咨询代理的专业经济鉴证类服务机构。现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理事单位,具备独立组织和全面实施对探矿权采矿权等各类资产进行评估的雄厚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