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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矿业权评估管理现状

发布时间:2022/07/18    浏览次数:

1998年2月12日,我国矿业权评估业伴随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法的三个配套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诞生了。从此,矿业权评估活动被纳入法制轨道。

我国对矿业权评估管理实行“两条腿走路”,即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管理。经过多年的努力,矿业权评估管理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承担起了更多政府移交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矿业权价值评估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资格资质管理,对行业实行自律管理。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管理实行权责一致管理,同时从2006年8月7日以后,有偿出让矿业权的评估机构选择采用公开方式,评估费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矿业权评估管理总体趋向是,努力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公开管理过程,强化社会监督;政府转向以规范管理程序和监督管理为主。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全国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暂行办法》、《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储量评估师注册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报告质量检查办法》、《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规定》、《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已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制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2008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重要文件,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做出了新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下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原国土资源部2011年下发《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

目前,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机构和评估师“闭门评估”,参与弄虚作假等。基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尚有不足之处,相关法律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矿业权评估存在一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虽然这些问题本身并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恰恰是这些问题暴露了我们的管理还存在监督不到位、自律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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