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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的价值构成包括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3/02/20    浏览次数:

答:矿业权价值的实质是对矿产资源的使用而使矿产资源升值形成的,因此矿业权价值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收益、矿业权投资者收益和矿业权劳务者收益三部分组成。由于我国矿业权劳务者收益是由矿业权投资者支付和约定承担的,因此矿业权的价值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收益和矿业权投资者收益两部分所构成。

(1)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权能,其服从和服务于矿产资源所有权,是国家为了获得和实现所有者权益以及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配置和运用而设置的。从矿业权价值的形成来讲,矿业权的价值很大一部分取决于矿产资源本身。因此,矿业权的价值构成首先必然包括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我国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归国家所有,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各级政府机关行使所有权。矿业权价值构成中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实质上就是矿业权初始所有者(或静态所有者)权益。我国矿业权的初始界定或静态界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和保障,即矿业权的初始所有者(或静态所有者)是国家,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各级政府机关行使所有权。

(2)矿业权投资者权益。矿业权投资者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矿产资源,进而探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升值,形成投资的收益。矿业权的生产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种风险和不确定性都是由矿业权投资者承担的。如果找不到矿或只找到利用价值很小的矿,矿业权投资人要承担血本无归和巨大亏损的风险。如果找到矿并产生了资源升值,这种收益理所当然应当归矿业权投资人所有。在矿业权生产过程中的勘查投入和勘查劳务支出也是由矿业权投资人支付的。从矿业权价值的形成研究,矿业权的价值除取决于矿产资源本身因素外,还取决于矿产资源的追加投入,即矿业权投资者的投资。矿业权投资者承担风险,享受收益。矿业权投资者收益价值的大小取决于矿业权价值的大小,而不取决于出资额的大小。收益的价值既可能高于投资额,也可能少于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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