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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3/04/03    浏览次数: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的方式和标准、中央地方分成、缴纳期限和比例等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精神,2017年7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进行了细化。


关于确定出让收益的具体形式和标准

根据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矿业权出让方式决定:

第一,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第二、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形式出让矿业权的,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矿业权出让基准率,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三,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


关于出让收益缴纳的方式和期限

第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取消了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矿业权出让收益都要以货币资金方式缴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出让收益的20%。具体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油气等重点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上述有关政策,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统一标准。

第三、探矿权转让的,未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采矿权转让的,采矿权人需要缴清已到期的部分,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继续缴纳。

第四、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采矿权人开采完毕注销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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