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矿业权市场主体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变化,可以将矿业权评估分解为三个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委托程序和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和委托程序作了规定。
1. 委托评估人和评估委托人
委托评估人:一般为有权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此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有别于权利人。
评估委托人: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才能接受委托。
2. 委托程序的规定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鉴定的合同书(委托人的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有权自己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管理机关不予指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委托人应向委托机构说明评估目的、委托评估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
评估委托合同书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一) 准备工作
(1) 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
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和评估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勘察成果、投资性质和数额。
(2) 评估人员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
(3) 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价格。
(4) 拟定评估思路、技术路线,确定方法。
(5) 归纳、整理资料,核实数据和材料。
(二) 评定估算
(三) 定稿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