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为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按照此定义,矿业权价款(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是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资本权益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资源权益之和。
按照出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时的解释,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是解决国家作为矿产资源勘查的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得到合理补偿的问题,是对国家的投资给予回报。
当前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实质上是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价值评估,主要有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详查以上探矿权及采矿权的价款评估主要采用以折现现金流量法为主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其评估值是矿产资源的剩余超额利润(包括地勘投资成本),是矿产资源替在收益价值扣除社会平均利润(采矿权人应得的超额利润)和国家矿产品所有权收益后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如上所述,它包含了投资收益在内的资源权益价值,并未分出国家投资收益的多少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权的投资主体是多无化的,既有政府投入,地勘基金等国家资本,也有外商投资及其它民营资本进入矿业权市场。如果不正确地认识和区分资本权益与资源权益,就会造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资源权益的流失,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的“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