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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抵押的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2/06/13    浏览次数: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探矿权尤其是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的取得和行使,是一种风险投资行为,探索性较强,勘查结果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整个勘查过程结束之前,即未找到有工业价值的矿体或找到有工业价值的矿体而未办理采矿权许可证之前,很难将其视为一项资产存在。采矿权的取得和行使,因其具有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故是一种生产经营行为。由于开发矿产资源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采矿权——矿产资源使用权,已经与土地使用权一样,成为市场上炙手可热的无形资产,日益显现其很强的资金融通功能。

由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探矿权作为抵押贷款担保,条件尚不具备,金融机构从“资金回收的可能性”考虑,也难以接受。与之相反,采矿权随着采矿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从而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成为最理想的抵押物之一。

本文着重就采矿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中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评估目的

采矿权抵押的目的,是为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提供物质担保。其特点是抵押人不转移采矿权。就抵押人而言,设定抵押权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而不是取得或变卖采矿权。采矿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目的,是为抵押行为双方提供被抵押采矿权的抵押担保价格,而不是采矿权本身的价格。被抵押采矿权的这种抵押价格就抵押方而言,表示他所能够取得的贷款数据,以及因抵押而承担的额外风险。而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则意味着他所取得的债务履行担保的程度,而不是取得采矿权的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

 

二、评估对象

采矿权资产的抵押,抵押权设定和抵押权实现时,评估的对象是有区别的。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抵押实现时,需进行评估,以确定底价,即抵押权设定时和抵押权实现时应分别进行评估。在抵押权实现时,由于采矿权必须采用某种方式短期内强制转让或出售,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此时的评估对象是采矿权的清算价格,完全应该采用清算价格标准评估采矿权的清算价格。但是,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转移的不是采矿权,而是采矿权的抵押权,同时,由于此时抵押是否用于强制清偿尚未确定,故在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行为中评估的,应该不是抵押物的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而是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转移的抵押物的那一部分权利的价格,即采矿权的抵押权价格。

 

三、采矿权资产再抵押评估

在一般情况下,当债务人还清银行贷款后,抵押人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关系就告结束,抵押权这一采矿权他项权力不再存在。此时,已撤销抵押的采矿权与未曾抵押的一样,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另外,如果抵押人已经抵押的采矿权是整个采矿权的一部分,则未曾抵押的其余部分可再抵押。如抵押采矿权评估价格为1000万元,按银行抵押代款率50%计,可以贷款500万元,而抵押人第一次贷款300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还可以第二次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因为这种再抵押贷款情况,银行仍有收回贷款的保证。但是,如果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第一次抵押和第二次抵押的时间相隔较长,而且,评估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有重大或明显变化,必须重新评估。如果两次抵押相隔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采矿权一般要重新评估。


四、评估原则

抵押贷款评估是各类不同目的的矿业权评估的一种,除应遵循矿业权评估的工作原则与途径、评估假设条件、前提条件和基本程序之外,根据矿业权抵押评估业务自身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由于抵押期间被抵押采矿权产权的未来不确定性,所以在评估时,务必核实抵押人产权的真实性。包括采矿权证权属、储量、产品方案、采选指标、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排除任何不真实的因素,以确保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产权不清晰或不完整的情况,应予以详细调查,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一,评估人员在验证抵押人采矿权许可证时,必须亲眼验证证书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定注明相关字样,以示负责。抵押人的名称必须与采矿权许可证上所注明的采矿权人的名称一致;抵押的矿山名称必须与采矿权许可证上所注明的矿山的名称一致。如有差异,必究其原因,弄清来龙去脉,并予以说明。

第二,核实是否存在他项权力,如是否已经抵押贷款过等,以避免抵押人将采矿权重复抵押贷款而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的情况发生。

第三,必须亲眼验证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备案证明及其评审意见书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定注明相关字样,以示负责。如发现问题,必究其原因,弄清来龙去脉,并予以说明。

第四,必须认真核实、审查矿山提供的生产统计报表、财务资料等,必须进行实地踏勘,以掌握可信的第一手材料。

(二)谨慎性原则

由于抵押贷款自身特性,评估人员对抵押采矿权资源的未来收益或市场状况,不应予以太乐观的估计。尽管统计数据或经验表明矿产品价格有可能上升,但在评估时,仍应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参数,对未来的升值不予考虑。然而,对未来可能的减值,则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第一,对成本费用,主要根据当前矿山企业的实际成本费用水平。若有确凿证据表明,近期存在成本上升、费用增加的因素,应对相关数据适当调整。

第二,对于销售价格,除参考矿山实际数据外,还要分析其当地其他矿山相类似矿产品的价格,并特别关注市场的价格趋势,若发现近期行情走低或其他对企业经营不利的因素,应分析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市场最有可能接受的平均价位,做为评估取值的依据。

真实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既是矿业权抵押贷款评估特点所要求的,也是维护抵押行为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评估风险所必需的。

通常情况下,企业办理矿业权抵押贷款的时间,也就是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时间,而企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间,往往是评估目的实现的时间。对于一年期的抵押贷款,其有效期正好与现时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的一致。但多数情况是,评估目的实现不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这就存在一个评估价格是何时的价格、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

评估价格只能反映基准日的价值水平,而且只根据一般的操作规范得出一个“确定”的值,这是一般资产评估的规定。但是在矿业权抵押贷款评估中,仅仅得出这样一个 “确定”的值是不够的。评估师应从专业角度分析整个贷款期矿业权价值可能变化的区域,对相关因素适当调整,作为矿业权抵押贷款评估的一部分,从而使评估结论更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缩小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与评估目的实现日的价值差异,充分发挥矿业权资产的担保功能和资金融通效应。

 

五、评估方法

由于抵押贷款抵押设定时,评估是为抵押权人决定将多少款额贷给抵押人提供依据,因此,在评估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循评估谨慎性原则,尽可能避免银行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应该随意压低采矿权价格,评估人员应尽量做到评估公平合理。

采矿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对象是采矿权使用权的抵押贷款价格,由此可见,采矿权抵押权设定评估与一般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其他采矿权评估方法基本相同,即可以用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来进行评估。

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

收益法,是根据预期收益原则和贡献原则设计的。资产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为资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未来收益,未来收益的大小决定了资产价值的高低。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通过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净利润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

收益权益法,是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把收益途径评估的财务模型的计算程序简化,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计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一般说来,对新建、在建矿山的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现金流量法;对于正常生产矿山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收益法;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均为小型的矿山,适合采用收益权益法。当然有时也可多种评估方法并用,以便相互验证。

值得再次强调的是,采矿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和其他目的评估不同的是,运用各种评估方法时,都要充分重视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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