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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规律”和“两个规则”共同作用于采矿权

发布时间:2022/06/15    浏览次数:

采矿权管理是矿业权管理的核心部分,不仅是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最关键的环节,还是处理由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一系列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危机的持续蔓延和经济下行预期的不确定性,采矿权的“需求与配号”的矛盾有所缓和,但新问题和新矛盾的不断出现,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采矿权问题,以增加制度储备。

 

“两个规律”和“两个规则”共同作用于采矿权

当前采矿权供给现状是成矿规律、市场规律、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

“成矿规律”决定了我国大中型矿少,小型矿多;地下开采的多,露天开采的少;除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矿种外,中西部采矿权多,东部采矿权少。

我国处于几大板块的会聚带, 并受几种不同大地构造单元的影响,这为形成多样性的矿产创造了良好的地质构造条件。而内生矿床的形成和分布同板块构造密切相关,主要成矿区带多产于古陆块边缘。正是由于以上诸种因素,才使得我国成为一个矿产资源大国。

从太古宙到第四纪经历了六期大的构造运动,每一期构造运动都伴随着岩浆活动、沉积作用及成矿作用,决定了我国国土上成矿历史进程的复杂、多样和矿产丰富多彩的基本格局和特色。而不同成矿域的矿床种类和规模又有所不同,加上成矿在时间上的分布在全国及不同的构造成矿区(带)具有一定规律,各成矿区(带)由于不同的地质环境具有不同的成矿特点,从太古宙至新生代,造山运动有三个高峰期,也就是出现了三个成矿高峰,造山带成为大型、超大型矿床的重要富集带。每个成矿高峰与低峰总是相间出现,成矿低峰期长,而高峰期短,进而成矿规模出现了差别,大中型矿少,小型矿多;露天的少,地下的多;同时每个成矿峰期成矿物质富集不同,故所成矿种类也不尽相同。

中西部地区构造运动多期性表现更为明显,多期构造-岩浆-沉积-成矿作用叠加,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受重要成矿期的中生代-新生代影响非常强烈,能源矿产和盐类矿产资源异常丰富,同时其他矿产资源也比较富裕。中西部地区已经成为我国矿产资源重点集中和分布的地区,也成为东部地区重要的能源和矿产资源供应基地。但由于受地理位置和地质勘查技术的制约,中西部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一直相对落后。

近年来,随着地质大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中西部造山带的矿产资源评价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无论是成矿规模,还是成矿种类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在矿产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大和东部地区再次快速突破较难的情况下,中西部地区肩负起了矿产资源供给的重任,采矿权设置较多符合国情。

“市场规律”决定了协议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多,其他出让的少;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采矿权多,其他矿种采矿权少。

由于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决策机制等共同作用于矿产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以来,各种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消耗量大幅度增加,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总体不足。

消费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马克思指出:“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凯恩斯也论道:“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一方面,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世界各国源源不断地提供了大量价廉物美的产品。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仍将处于矿产品使用强度高峰期,经济增长对矿物原料仍然会产生庞大需求,而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需求。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的不断加深,致使矿产资源开发的获利机会增多,在不能提高获利成本或者提高甚微的情况下,矿产资源开发所获利润水平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成为市场的“宠儿”成为必然。

市场经济需要通过市场供给和需求配置资源,其典型特征是竞争性、优胜劣汰及市场支配资源的基础作用。在矿业权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进一步发挥竞争机制,寻求矿产资源的帕累托最优价值,让市场配置资源,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渐渐浮出,在暂时尚未有更好的采矿权出让方式的情况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自然成为采矿权出让的“主打”方式。另一方面,改革开放40多年来,投资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一直发挥着重要的稳定作用。基础建设的大量投资对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砂石骨料)的需求非常强劲,而这些矿产资源相对比较充足,利润较薄,不适合远距离运输。相比其他采矿权而言,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的采矿权“遍地开花”也在情理之中。但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出现了砖瓦黏土及建筑石料类(砂石骨料)供应偏紧、价格暴涨的局面,并不说明这些资源不够用,而是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采取了“一刀切”造成的。这种局面的出现与采矿权“配号”是没有关系的,与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也不存在必然联系。


“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则”决定了地方政府审批采矿权多,而效力不确定性又制约采矿权人的投资冲动。

一般而言,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依法管矿”主要就是指“依法律规则管矿”。行政规则泛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影响力的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在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同时,对各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而《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加大了地方政府的采矿权审批权。

实际上,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采取委托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授权给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管理的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过程中,基于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和行政效率等考量,地方政府在采矿权的审批中渐渐占据优势地位。

在当前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体制下,分类划块,分级而治,造成类与类之间、级与级之间总是存在着若干不可细数的差异。而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多类化的划分和多级化的规则必然导致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则难以独立支撑起如此众多的矿类和行政级。而且当行政与法发生碰撞时,往往是行政大于法,法律规则的应然效力和实然效力之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在作为手段的自由行政规则面前常常显得“力不从心”,主要表现为应然效力不能达到实然效力,法律规则从而失去了意义。采矿权人在一片茫然的情况下,要么是寻求“更快、更高、更强”地开采矿产资源,要么是放缓投资“冲动”,寻求保全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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