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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参数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3/11/06    浏览次数:

参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确定评估参数应当关注:

1.原则上应由委托人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

2.根据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和生产规模等参数,以地质勘查文件或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基础(需要进行评审或评审备案的,应当包含评审意见、备案文件)确定评估依据的资源量。

3.以资源量为基础,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矿山服务年限。

4.应当根据评估采用的产品方案,选择能够代表当地市场价格水平的信 息资料,作为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基础。

一般情况下,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为基础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 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为基础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为基础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5.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以利润总额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6.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折现率取9%。

7 地质要素评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涉及各类勘查工作量的取价 (费)标准,采用评估基准日适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对暂缺的工作手段预算标准或不适用预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行业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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